宁民一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江泽雄与殷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泽雄,殷南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宁民一初字第1115号原告江泽雄,男,194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宁县。委托代理人邓国新,新宁县崀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殷南江,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沙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泽雄与被告殷南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泽雄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泽雄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泽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江泽雄负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小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 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