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9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浙江祥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郑阿勇、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等典当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祥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郑阿勇,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桐乡市老憨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959号申请人:浙江祥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郑阿勇被执行人: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桐乡市老憨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浙江祥源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执行人郑阿勇、浙江宝妮羊绒有限公司、桐乡市老憨羊羊绒制品有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桐乡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嘉桐商初字第923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3570044.52元。本院立案后,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资产暂无法处置,据此,本院认为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959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金 叶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朱海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