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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昌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世荣与毛书琼、任文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荣,毛书琼,任文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刘世荣,男,汉族。被告毛书琼,女,藏族。被告任文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荣诉被告毛书琼、任文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彬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