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民初字第31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刘世荣与毛书琼、任文证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荣,毛书琼,任文证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昌民初字第3150号原告刘世荣,男,汉族。被告毛书琼,女,藏族。被告任文证,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世荣诉被告毛书琼、任文证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世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荣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荣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6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彩彬附裁判文书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