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执字第36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范存兵与陈友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存兵,陈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皋执字第3639号申请执行人范存兵,电话:。被执行人陈友平,电话:。关于范存兵与陈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皋开民初字第05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95元,执行费300元(未预交),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张泉执行。执行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申请人暂不要求扣押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所有的苏F×××××汽车,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商品房登记信息,且被执行人债务较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周 君执行员 张 泉执行员 郑森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国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