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木执字第4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刘欢、刘云录、尚志才、魏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刘欢,刘云录,尚志才,魏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木执字第4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地址木兰县木兰镇大街122号。法定代表人付双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刘欢,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云录,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尚志才,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魏吉鹏,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欢、刘云录、尚志才、魏吉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刘欢、刘云录、尚志才、魏吉鹏应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木兰县支行执行款、案件受理费及申请执行费合计35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刘欢、刘云录、尚志才、魏吉鹏暂无能力一次性偿还借款,木兰县农行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4)木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持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再行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春峰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