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6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沈世春与杨再洪、重庆德安医院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再洪,沈世春,重庆德安医院,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民管异终字第021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再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沈世春。原审被告:重庆德安医院,住报地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宝桐路*号附*号。法定代表人:黄建华。原审被告:重庆长航东风船舶工业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唐家沱东风一村一号。法定代表人:吴跃。上诉人杨再洪因劳务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5)渝北法民管异初字第00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上诉人户籍地秀山县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原审被告重庆德安医院住所地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且劳务合同履行地亦在重庆市渝北区辖区,因此,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劲松代理审判员 刘 虹代理审判员 周盛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潘晶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