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执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龚常山与黄小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光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光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光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光执字第308号申请执行人龚常山,男,196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被执行人黄小森,男,196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光泽县。申请执行人龚常山与被执行人黄小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2014)光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欠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工商注册、房屋产权、车辆、国土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光泽县人民法院(2014)光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信息,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卫平审判员 黄国平审判员 杨小琴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文斌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