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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立欣与王美玉、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欣,王美玉,李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曹立欣。被告王美玉。被告李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欣与被告王美玉、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欣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曹立欣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