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曹立欣与王美玉、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立欣,王美玉,李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277号原告曹立欣。被告王美玉。被告李鹤。本院在审理原告曹立欣与被告王美玉、李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立欣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立欣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由原告曹立欣负担。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晓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