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1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杨玉儒与被告张玉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159号原告杨玉儒,住隆化县。被告张玉铁,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儒与被告张玉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玉儒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玉儒负担。代理审判员 颜海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