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陕执字第000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继红与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二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陕执字第00065号申请执行人刘继红。被执行人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责人李实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宁陕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58151.65元,负担执行费2270元,一审诉讼费5280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73元。执行中查明,(2015)安中民一终字第00029号民事判决书和(2014)宁陕民初字第001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执行人分包了他人在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承建的气化安装工程且实际施工。另查明,被执行人在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现有足够支付本案赔偿款的未结算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提取中国南海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安康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安装施工工程款167774.65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宁审判员 徐智伟审判员 郭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英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