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553-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王定涛与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定涛,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刘宏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涧民三初保字第553-3号原告:王定涛。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马明明。被告: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法定代表人:刘宏强。被告:刘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定涛诉被告洛阳天吉商贸有限公司、洛阳颐和今世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刘宏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定涛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定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定涛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6320元,减半收取8160元,经本院准许予以免交。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定涛承担。审判长 马 强审判员 刘红坡审判员 姚小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会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