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梁雪洁与陈子飞、邓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雪洁,陈子飞,邓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7号原告:梁雪洁,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黎金辉、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子飞,男,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高要市。被告:邓捷英,女,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委托代理人:林扬,广东开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梁雪洁诉被告陈子飞、邓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黎金辉、伍翠莲,被告陈子飞,被告邓捷英的委托代理人林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4月15日,被告陈子飞以做生意需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3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300000元,承诺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归还。2014年5月27日,被告陈子飞再次以相同的理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据》,约定借款本金为100000元,承诺在2014年6月27日前全部归还。被告在上述两份《借据》均承诺,逾期不还则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且应承担因追讨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所需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费用。借据期限届满后,虽经原告多次追讨,被告至偿还了18万元,余下22万元至今仍未归还。但被告陈子飞至今未偿还借款。被告陈子飞的借款发生在其与被告邓捷英婚姻存续期间,属其夫妻共同债务,依法被告邓捷英应向被告陈子飞的借款原告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陈子飞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以及借款利息(借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2、被告陈子飞承担原告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评估费、查档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陈子飞承担。诉讼中,原告增加一项诉讼请求:请求被告邓捷英对被告陈子飞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的查档费为190元。被告陈子飞辩称:对于两笔借款合计40万元没有异议;对于利息借款因没有约定,所以利息不应该计算;对于律师费3000元,没有异议;对于查档费190元,没有异议。被告邓捷英辩称:由于我与陈子飞感情不和,双方矛盾逐步加深、感情不断恶化,我与陈子飞自2014年2月开始分居直至2014年6月5日办理离婚手续。从原告提供的两张《借据》来看,借款时间分别为2014年4月15日和2014年5月27日,此时陈子飞与答辩人正在分居期间,陈子飞向原告借款之事,我全不知情,更不知借款用于何处,自接到法院应诉通知时才知陈子飞向原告借款之事。本案借款属陈子飞个人债务,应由其个人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诉求本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15日,被告陈子飞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梁雪洁借款30万元,并立下《借据》。被告陈子飞在《借据》中承诺上述借款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归还,及愿意承担原告因追讨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所需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2014年5月27日,被告陈子飞再次向原告梁雪洁借款10万元,并立下《借据》。被告陈子飞在《借据》中承诺上述借款在2014年12月15日前全部归还,及愿意承担原告因追讨所欠的本金、利息、违约金,以及所需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陈子飞没有依约还款,原告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中,原告与被告陈子飞确认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被告陈子飞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查档费190元没有异议。另查明:被告陈子飞、邓捷英在2007年1月15日登记结婚,2014年6月5日登记离婚。2015年3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短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年利率5.35%。本院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梁雪洁与被告陈子飞之间的借贷关系,有被告陈子飞所立的《借据》予以证实,且被告陈子飞对其向原告借款40万元的事实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陈子飞在偿还借款本金18万元后,并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偿还余下借款,显属违约。现原告要求其立即归还借款22万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由于本案的借款是在被告陈子飞、邓捷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的规定,被告陈子飞、邓捷英应共同负责偿还上述借款。现原告要求被告邓捷英对被告陈子飞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子飞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虽然双方没有约定利息,但被告陈子飞没有如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陈子飞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按照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间,逾期利率标准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内(含六个月)期贷款基准利率即年利率5.35%的标准,从原告起诉之日即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认还款之日止。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陈子飞承担其因诉讼所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查档费190元的诉讼请求。根据两份《借据》的约定,被告陈子飞应承担原告因追讨本金、利息、违约金、所需的律师费、差旅费、诉讼费等,而且被告陈子飞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3000元、查档费190元均无异议,故原告要求被告陈子飞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查档费19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子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雪洁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20000元;二、被告邓捷英对被告陈子飞上述借款本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陈子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雪洁支付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20000元为基准,按年利率5.35%的标准从2015年4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四、被告陈子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梁雪洁支付律师费人民币3000元、查档费人民币190元。本案受理费4645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人民币6265元,由被告陈子飞、邓捷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案件判决部份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梁凯文代理审判员 林 达人民陪审员 郑凤鸣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林 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