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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三法执字第21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王二伟,陈明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三法执字第211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胡圣诞。被执行人王二伟。被执行人陈明军。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东三法民三初字第66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4)东三法执字第2118号案受理。依据前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赔偿申请执行人2000元,并负担诉讼费31元;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赔偿申请执行人33432元,并负担诉讼费523元。经查,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已将款项直接汇给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明军名下粤L×××××号车辆委托评估、拍卖,经两次拍卖皆因无人竞投而流拍。申请执行人答复不同意以物抵债。本院通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东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国土资源局、东莞市房产管理局、东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东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调查结果,本院依法登记查封被执行人陈明军名下粤S×××××号车辆,查封期限为壹年,即自2014年12月17日起至2015年12月16日止。需要续封的,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自行承担不利后果。该车辆目前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在东莞市范围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此外,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户籍所在地法院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代为调查被执行人在其辖区内的财产状况。该法院至今未回复。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所承担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陈明军名下粤S×××××号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作评估拍卖处理。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委托调查部分需待受托法院回复后再作处理。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三法执字第211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二伟、陈明军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伟审 判 员  何健林人民陪审员  惠圆圆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莫芷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