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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4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牛某某、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马村委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马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渭城民初字第01245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原告徐某,女,汉族。法定代理人牛某某,女,汉族,系徐某之母。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帅,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永利,系该村委会主任。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何西军,系该组组长。原告牛某某、徐某诉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陈马村委会)、被告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陈马村二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牛某某、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马村委会及陈马村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牛某某、徐某诉称;牛某某户籍登记于被告村组。2012年5月7日,牛某某与徐某甲依法登记结婚。2012年11月10日原告徐某出生,出生后户籍随母亲牛某某登记在被告村组。牛某某和徐某二人的农村合作医疗关系、农村养老保险关系一直登记在被告村组,且原告一直缴纳合疗保险费至今,并且履行村民义务。2014年3月被告村组部分土地被征收,且向每位村组成员分配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款5647.05元,但被告村组拒绝向二原告分配其应分得的征地补偿款项。综上,原告认为,二原告系被告村组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与其他村民同等的村民待遇,即平等的享有农村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非法方式剥夺公民该项权益,被告拒绝向原告支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行为,严重侵犯原告的合法权益,亦使原告不能平等享受村民待遇。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均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支付二原告征地补偿款共计11294.1元(每人5647.0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马村委会及陈马村二组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也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牛某某、徐某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户口本、结婚证各一份;2、合疗本、养老保险票据各一份;3、选民名单及选民证各一份;4、村委会证明一份;5、陈马村二组分地人数确定方案、分地人员名单、孝陵公墓征地款分配方案各一份;以上证据欲证明两原告系该村组合法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该村组长期履行了村民义务,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还证明被告村组应向二原告分配征地补偿款,每位村民分配5647.05元。被告陈马村委会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证据材料。被告陈马村二组未到庭,但庭前向本院提交了证明一份,欲证明陈马村二组2014年孝陵公墓征地人均分配土地补偿款5647.05元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无异议。合议庭经评议后认为,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要求,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确认为有效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因修建孝陵公墓,陈马村二组的部分土地被依法征收,陈马村二组制定了此次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2014年10月15日,陈马村二组每位村民分配土地补偿款5647.05元。但以牛某某、徐某不符合本组制定的分配方案规定的条件为由,未给牛某某、徐某二人分配此次土地补偿款每人5647.05元。另查明,牛某某自出生其户籍一直登记在陈马村二组147号,后牛某某因上学将户籍从陈马村二组迁往学校陕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2012年5月7日,牛某某将户籍从学校迁回到陈马村。2010年5月25日,牛某某与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徐某甲依法登记结婚。牛某某未将户籍迁入丈夫所在的村组,也未享受丈夫存在村组的村民待遇。2012年11月10日,牛某某与徐某甲的女儿徐某出生,并于2012年11月23日将户籍落入陈马村。本院认为,农村土地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是农民生存的基础和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款。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本案中,陈马村二组在土地被征收后,综合土地、户籍、居住地等情况制定本组的土地补偿款分配方案,陈马村二组以牛某某属出嫁女,徐某系出嫁女的孩子均不符合分配条件为由,未给二原告分配此次土地补偿款每人5647.05元。但本案中牛某某的户籍一直登记在陈马村二组,并在陈马村二组长期享有承包地,牛某某应属于陈马村二组的村民,应享有同等村民待遇,故对牛某某要求陈马村二组支付土地补偿款5647.05元之诉请,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徐某诉请的土地补偿款问题,因牛某某与安徽省明光市三界镇梅郢村大路村民组徐某甲依法登记结婚而未将户籍迁出陈马村二组,牛某某的婚生女徐某因出生报户随母亲将户籍登记在陈马村二组,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陈马村二组不予徐某分配土地补偿款的决定内容侵犯了其成员权益。但徐某作为未成年人,其基本生活保障完全依靠其父母,父母对子女的抚养具有同等的义务,徐某对母亲牛某某的依赖程度界定了其对陈马村二组土地的依赖程度,徐某与本组其他父母均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子女存在一定的区别,故本院认为陈马村二组给付徐某正常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半的征地补偿款较为适宜。另外,陈马村二组土地款方案的决定和实施是由陈马村二组决定和实施的,与陈马村委会无关,故对牛某某、徐某要求陈马村委会支付土地补偿款之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牛某某土地补偿款5647.05元,支付徐某土地补偿款2823.53元,以上共计8470.58元。驳回牛某某、徐某对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驳回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2元,由咸阳市渭城区底张街道办事处陈马村第二村民小组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收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斌代理审判员 梁 霄人民陪审员 姚高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衡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