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洪亮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田洪亮。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庆。原告田洪亮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洪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