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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初字第50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田洪亮与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5090号原告田洪亮。委托代理人郭永利,河北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庆。原告田洪亮与被告王国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田洪亮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5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洪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罗悦君人民陪审员  王东来人民陪审员  李志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建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