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民一初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甘爱清与彭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爱清,彭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851号原告甘爱清。委托代理人黄昭能,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祁孙兵,广西桂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汉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甘爱清诉被告彭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甘爱清于2015年10月14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爱清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爱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30元,减半收取1465元,由原告甘爱清负担。审 判 长 刘绍锋人民陪审员 奚荫强人民陪审员 李浩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敬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