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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白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王恩朗与王飞军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恩朗,王飞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定白保字第4号申请人王恩朗。被申请人王飞军。申请人王恩朗因被申请人王飞军向其借款100000元至今未归还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飞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白泉分理处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王恩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王飞军在中国农业银行定海区白泉分理处的账户内的存款10000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姿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