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郏法执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丽芳与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郏法执字第876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芳,女,1978年6月12日生。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赵丽芳与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作出的(2015)平民二终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郑州科美瑞科技有限公司以晁丽娜的户名在中国建设银行郑州市同乐路支行的存款划拨至郏县财政国库收付中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鲁青建审判员 杨 红 伟审判员 何 星 布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姬 登 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