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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二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李苏霞、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李苏霞,张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平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二初字第180号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XX住所地:平山县蒲胜大街38号法定代表人康志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姜志刚,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新会,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苏霞,女,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被告张建华,男,汉族,住河北省沙河市綦村镇。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苏霞、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姜志刚、刘新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苏霞、张建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约定被告李苏霞向原告购买汽车一辆(车牌号冀EEXX**),总价为332000元,被告李苏霞提车前一次性支付100000元,余款232000元分24个月分期支付,分期付款期间按月利率0.77583%向原告支付利息,具体每月付款金额以分期付款明细表为准,同时合同约定被告李苏霞有迟延还款、未按约定续保等情形的,原告有权收回汽车并要求结清所欠款。被告李苏霞购车后,开始尚按约定还款,但自2014年5月份至今,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李苏霞一直拖延拒付。按照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李苏霞归还所有欠款。被告张建华与李苏霞系夫妻关系,李苏霞购车时,张建华承诺对因购车所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苏霞承担违约责任,给付原告车款209942.16元,并支付原告违约金33336.07元。合计243278.23元。请求依法判令张建华承担连带付款责任。被告李苏霞、张建华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9日,原告(甲方)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乙方)李苏霞签订《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主要内容为:一、汽车型号、数量及附件,乙方向甲方购买欧曼牌重型自卸车,发动机号为1413K068763,底盘号为B)3258DL10KE的汽车壹辆。二、汽车价格和付款方式。1、汽车总价为人民币332000元。2、付款方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1)首期付款:乙方提车之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汽车总价的30%,即人民币100000元。(2)后续付款:余款232000元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止,分24个月分期支付,于每月23日前交至甲方。分期付款期间,乙方应按月利率0.77583%向甲方支付利息,具体每月付款金额以甲方出具的《分期付款明细表》为准。(9)违约责任,乙方违反本合同之约定,甲方除可以行使本合同第八条之权利外,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车款的,除应及时补交外,还形成向甲方按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该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有原告盖章及被告签字。同日,原、被告签订《分期还款明细表》载明自2014年1月23日至2015年12月18日被告李苏霞分24期共计还款254559.16元。该还款明细表有原告盖章及被告签字。但被告李苏霞购车后,自2014年5月份之后开始拒不还款,尚欠原告款209942.16元。另查明,被告张建华与被告李苏霞系夫妻关系,其在财产共有人承诺书中承诺自愿承担购车人李苏霞在原告公司购买车辆所产生所有债务的连带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分期还款明细表、分期付款购车用户验车交接单、财产共有人承诺书、李苏霞违约金计算表、二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2013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的《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分期还款明细表》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被告交付原告首付款100000元,余款由被告向原告分期偿还,被告李苏霞应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分期还款明细表偿还车款,但被告李苏霞未按分期还款明细表偿还原告车款及利息,被告李苏霞自2014年5月份之后未再还款,自2014年5月份之后李苏霞应付车款为209942.16元。虽然2015年10月份后的三期款项未到期,但依据分期付款汽车买卖合同第七条的约定,非经原告同意出现迟延还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结清所有欠款,赔偿损失。现原告要求被告李苏霞偿还车款209942.16元,证据充分,应予支持。原、被告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千分之一,为此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33336.07元,应予支持。被告张建华作为被告李苏霞的丈夫,对夫妻共同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苏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石家庄骐进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车款209942.16元及违约金33336.07元;被告张建华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50元,由二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齐金虎审 判 员  崔国燕人民陪审员  付亚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彦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