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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12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罗海与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海,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天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省六安市灯之都城市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华首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1241号申请执行人:罗海。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南昌市何坊西路333号。法定代表人:刘小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天力精密铸造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法定代表人:湛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灯之都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变更为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五楼。法定代表人:孙维朋,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省六安市灯之都城市园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现变更为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顺达大市场1号楼5楼。法定代表人:湛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六安华首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经济开发区经二路以东。法定代表人:邬宗志,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9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西建工第一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徽中喜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山川建设有限公司、安徽红韵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六安华首建设工程质量监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4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