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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执字第2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丽秋与孙景太、马春梅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秋,孙景太,马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兴安执字第258-2号申请执行人王丽秋。被执行人孙景太。被执行人马春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市兴安区人民法院(2015)兴安民初字第9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自动履行。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马春梅、孙景太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区*********综合住宅楼*号楼第***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商服一户;查封马春梅、孙景太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区*********综合住宅楼*号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一户。责令被执行人于2015年9月30日前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马春梅、孙景太所有的位于鹤岗市***区**********综合住宅楼**号楼*******室、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一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瑶执行员 王福军执行员 赫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郑学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