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上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黎绍能、谭韩香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故意伤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绍能,谭韩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上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黎绍能,男,1958年10月17日出生,壮族,住上思县。被执行人谭韩香,男,1977年2月21日出生,壮族,原住上思县,现服刑于北海监狱。申请执行人黎绍能依据生效的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3456.59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谭韩香的银行存款756元用于抵偿本案债务,另查明,被执行人谭韩香因犯故意伤害罪,现服刑于北海监狱,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在一定期限内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本院(2013)上刑初字第2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世耿审判员 何深琛审判员 黄昭铭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宁向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