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执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刘玉玲与中国人寿财产白线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玉玲,中国人寿财产白线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0号申请执行人刘玉玲,证件号码130922197203200044。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白线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解放西路颐和广场8号楼5层。法定代表人刘金春。刘玉玲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白线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于2015年9月9日作出的(2015)青民初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县人民法院(或本院)的(2015)青民初字第240号[仲裁裁决书]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建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乔 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