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下执民字第134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与杭州翔业实业有限公司、王强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杭州翔业实业有限公司,王强,陈文鸽,郭颂,赵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341-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德胜支行。负责人:丁毅。被执行人:杭州翔业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被执行人:王强。被执行人:陈文鸽。被执行人:郭颂。被执行人:赵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0872号民事,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杭州翔业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绍兴路337号现代之星1806、1807、1808室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韦文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