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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执字第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韶关市曲江区聪源矿业有限公司、卢仲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韶关市曲江区聪源矿业有限公司,卢仲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执字第731号申请执行人:韶关市武江区团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张伟洪,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聪源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曲江区。法定代表人:曹坚坚。被执行人:卢仲元,男,汉族,身份证号码:×××1534,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韶武法民二初字第39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聪源矿业有限公司在陕钢集团汉中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货款收入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明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祥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