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与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兴安民初字第328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陈其湖,响水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沈某于2015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经本院做工作,同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於 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陶翰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