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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知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与郭毅鸣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郭毅鸣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知初字第19号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表人苏军龙,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该公司员工。被告郭毅鸣,系叶县好声音娱乐会所及叶县好声音音乐汇负责人。原告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与被告郭毅鸣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倩文,被告郭毅鸣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诉称,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对《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雨街》、《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混了31年》、《负心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等70首音乐电视作品享有著作权,包括但不限于放映权等。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取得了上述音乐电视作品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的排他性专属授权,得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上述作品的复制权等专属权利,并得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第三方提起诉讼。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认为,著作权人享有的放映权依法受到保护。郭毅鸣作为KTV行业的经营者,其经营方式是依靠向公众提供音像作品的娱乐来吸引消费获取盈利,其生存的第一要素就是要有音像作品供其使用,因此,向权利人付费是其法定的义务。郭毅鸣未经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授权,亦未经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授权,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内以卡拉OK方式放映上述音乐电视作品,严重侵犯了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合法权益。郭毅鸣的侵权事实侵犯了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权,且该侵权行为具有主观过错并一直在持续,给权利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严重,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郭毅鸣立即停止使用涉案70首侵权音乐电视作品,从KTV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并在省内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向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赔偿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经济损失84000元及其为制止郭毅鸣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900元,合计879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郭毅鸣承担。被告郭毅鸣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好歌天天唱》合法出版物上显示:“出版:北京东方影音公司;总经销: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制作: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该出版物上显示:“敬告:本合辑全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未经许可,不得使用,违者必究。”2014年7月8日,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甲方)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音像著作权合同一份,合同第二条约定:1、乙方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所有音乐电视作品(MV\MTV)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维权权利授权给甲方,以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上述权利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甲方行使。2、乙方不得自行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本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甲方行使的权利。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使用乙方授权的音像制品以自己的名义对没有向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缴纳版权费的场所维权所带来的一切收益,均归甲方及其关联公司享有,乙方不再享有该收益。4、授权范围以合同附件授权书为准。第八条约定: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2014年7月8日,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出具授权证明书一份,内容为:“兹授权证明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ktv音乐电视作品(版权号为ISBN978-7-88102-468-4的出版物为限)在(河南省地区)的放映权的一切权利在合同有效期内,授权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管理,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侵犯上述权利的侵权人提起诉讼。”另查明,2014年12月30日,河南省民权县公证处出具(2014)民证民字第1746号公证书,证实郭毅鸣于2014年12月13日19时22分在其所经营的好声音娱乐会所内播放了《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雨街》、《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混了31年》、《负心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等70首音乐电视作品。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支付公证费1900元。以上事实由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好歌天天唱》出版物、音像著作权合同、公证书、发票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采信。本院认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是本案涉案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授权,将涉及本案的音乐作品授权给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授权第三方以卡拉OK方式使用涉案音乐作品的复制权、放映权等权利,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主张权利。郭毅鸣未经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经营场所内播放涉案音乐作品,属侵权行为。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要求郭毅鸣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理由成立,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结合本案实际情况以及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酌定郭毅鸣赔偿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70首歌共计35000元为宜,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公证费用1900元,属于该公司实际损失的范围,郭毅鸣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上述两项费用共计36900元,郭毅鸣应予以赔偿。由于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商业声誉因郭毅鸣的侵权行为受到损害,故对于其请求判令郭毅鸣登报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民权浩天知识产权代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郭毅鸣立即停止使用《两只蝴蝶》、《你是我的玫瑰花》、《家在东北》、《杯水情歌》、《小眼睛的姑娘》、《如果你嫁给我》、《谁说你长得不是很美》、《忘不了的你》、《因为是你》、《爱着她,想着她》、《爱走远》、《宝贝》、《蹦蹦吧》、《长发》、《吹眼睛》、《放了》、《飞吧,美丽的蝴蝶》、《给爱人的倾诉》、《给我的挚友-火天》、《开始》、《啷咯情歌》、《完美结局》、《遇见你》、《永恒的信念》、《一个人的公园》、《幸福誓言》、《幸福是什么》、《谢谢你祝我生日快乐》、《笑容》、《像我一样飞翔》、《午夜玫瑰》、《无情的背叛》、《我要唱》、《我要抱着你》、《我们的初恋》、《往日时光》、《突围》、《守候》、《生日》、《人在世上飘》、《秋雪》、《男人》、《丽丽》、《爱情果》、《圆月亮》、《站着坐着都想你》、《怎么办》、《遇上你是我的缘》、《纤夫的爱》、《放心宝贝》、《当雪花爱上梅花》、《Flyaway》、《白狐》、《爱情重点》、《爱情乞丐》、《爱溜溜》、《雨街》、《龙》、《一天》、《一错再错》、《心醉》、《相思的债》、《纤夫四季调》、《女人心》、《鸟巢》、《混了31年》、《负心人》、《追求》、《一间小屋》、《洗洗睡》等70首音乐电视作品,并从KTV曲库中删除上述侵权作品;二、郭毅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6900元;三、驳回民权县浩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98元,由民权县文浩文化广告有限公司负担1098元,郭毅鸣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谢 磊审判员 翟建生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晶玉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