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郑莺莺与王月莲、毛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郑莺莺,女,汉族,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毛铭智,男,1973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被执行人王月莲,女,197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郑莺莺和被执行人王月莲、毛铭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安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毛铭智名下的坐落于福安市城南街道中兴东段x号楼x室房(房屋所有权证号:00194x),但该房产短期内难以处置。经查,被执行人王月莲、毛铭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安民初字第23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杨 曦执行员 彭跃华执行员 苏锦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姗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