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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曹恩华与被告张世祥、武汉丰盈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恩华,张世祥,武汉丰盈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3190号原告:曹恩华。委托代理人:韩双,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世祥。被告:武汉丰盈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书城路46号金地格林小城莱茵二区J栋1层18室。法定代表人:宋保华。委托代理人:彭晓刚,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恩华与被告张世祥、武汉丰盈世纪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恩华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恩华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恩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741元,减半收取1,870.50元,由原告曹恩华负担。审判员  钟小培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