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鹤法执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胡军与鹤山市宏励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鹤法执字第602号申请执行人:胡军,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被执行人:鹤山市宏励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法定代表人:王娜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军与被执行人鹤山市宏励户外休闲用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该执行案件已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江鹤法执字第602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铁城审 判 员 黎佩景代理审判员 吕成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谭志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