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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二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邵世雷与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世雷,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121号原告:邵世雷,男。委托代理人:张济杰,广宗县城关永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江府,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振营,系该公司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委托代理人:郑树宁,系该公司会计。原告邵世雷诉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邵世雷委托代理人张济杰、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江府,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郑树宁,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结。原告邵世雷诉称:2014年10月30日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承包施工中购进原告从20---8号不同型号钢筋29.9吨,合款76,355元,由于二被告之间发生了一些问题,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退出了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施工,由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承建,原告的钢筋由被告用于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但是被告迟迟给付不了原告的钢筋货款,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筋货款76,355元,并赔偿原告迟延付款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证明上述事实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一份,证明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城建广宗县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承包施工中于2014年10月30日购进原告从20-8号不同型号钢筋29.9吨,合况。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拖欠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其中包括原告起诉的款项,原告起诉的数额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也无异议,但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认为应由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直接偿还原告货款。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关于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原告的钢筋款事实及原告提出的证据我公司不清楚。证据分析:在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明一份;出库单2份,本院予以认定为有效,能够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书第一项内容,在不违背双方自愿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认定为有效。依据上述证据,认定如下事实:2014年10月30日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承建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承包施工中购进原告从20---8号不同型号钢筋29.9吨,合款76,355元,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没有完工的情况下,退出了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施工,由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继续承建,原告的钢筋由被告用于广宗件只村新民居联建工程(1#,2#)号楼工程,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议书第一项约定对于原告的债务由广宗县乔兴房地产有限公司原经理贾振营还于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认为:2014年10月30日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告邵世雷处购进20---8号不同型号钢筋29.9吨,合款76,355元,双方系属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具有法定的偿还货款义务,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书合法有效,根据协议约定的内容,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当根据协议的约定履行法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邵世雷货款76,355元。二、被告广宗县乔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邵世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8元,由被告河北江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张立哲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