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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鄱民一初字第0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盛海喜与李紫霞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鄱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鄱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海喜,李紫霞

案由

申请诉中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鄱民一初字第01474号原告盛海喜。被告李紫霞。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鄱民保字第16号财产保全冻结被告李紫霞存款100万元的裁定,现因原、被告自行和解,原告盛海喜于2015年10月13日撤回对被告李紫霞的起诉,本院作出口头裁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李紫霞名下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0万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朝晖代理审判员  胡 渊人民陪审员  汤文钊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礼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