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库执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巴州永平运输有限公司与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库尔勒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巴州永平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张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汪军,新疆正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库尔勒市。法定代表人:黎明,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巴州永平运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作出的(2015)库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巴州永平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库民初字第76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在银行、信用社或其它金融机构账户上的存款22315.14元(其中本金22083.88元,执行费231.26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如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巴州诚熙石油物资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吾吉·肉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