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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9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营口市电信分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丁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营口市电信分公司,丁继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0094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负责人:张作玉,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庆泉,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孟美彤,辽宁昌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营口市电信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法定代表人:王琼,该公司经理。原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丁继峰,男,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辽宁省营口市电信分公司、原审被上诉人丁继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营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保险公司申请再审称:其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2015)营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及证据:该案由盖州市交通警察大队委托,根据法律规定和营口市中级法院的批示文件,涉案的委托鉴定统一由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其他单位的委托无效。被委托的鉴定单位不具备司法鉴定人资格,不是辽宁省公布的司法鉴定人名录中的单位无权参与司法鉴定。评估单位在鉴定时没有通知申请人。该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结论显失公平,价格明显超过市场平均价格等。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针对盖州市交警队是否具有委托评估的主体资格、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是否具有评估资格提出异议,但均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亦未能提供盖州市价格认证中心评估程序及评估结论违法的相应证据。故再审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提出撤销(2015)营民一终字第484号民事判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中心支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侯立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