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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39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马雅珍与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雅珍,陈秀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3904号申请执行人:马雅珍,会计。被执行人:陈秀珍,职业不明。申请执行人马雅珍与被执行人陈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作出的(2014)甬余陆商初字第30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00000元,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秀珍名下的房产已拍卖处理完毕,现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账户内只有少量存款。且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现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甬余执民字第3904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