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南执民字第296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南执民字第2962-2号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嘉兴市南菲时装有限公司、纽荣明、张爱明、朱静毅、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作出的(2014)嘉南商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嘉兴市南湖禾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五被执行人涉及多起案件,未查到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和股权信息;也无可供执行的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嘉兴市南菲时装有限公司、纽荣明、张爱明没有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朱静毅名下仅有位于嘉兴市阳光广场10幢1806室房产,该房产已被多家法院查封,并存在抵押债权,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嘉兴市元昌时装有限公司的房产已在其他案件中处置,相应的拍卖款9617043元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其他未发现相关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嘉南执民字第29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犇审判员 金哲玺执行员 蒋宇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童 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