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储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储满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民二初字第00859号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进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东炯,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同理,该公司职工。被告:储满生,男,汉族,1973年6月27日,农民,住安徽省岳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储满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以被告储满生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储满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2元,减半收取121元,由原告安徽岳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昭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