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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曾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曾小容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717号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焕波,该联社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先明,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该联社职工,住安乡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曾小容,女,197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县人,务工,住安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曾小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被告曾小容下落不明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安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杨爱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侯仙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