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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立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冉多艳与刘建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冉多艳,刘建党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立保字第64号申请人:冉多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冉多让,男,汉族。被申请人:刘建党,男,汉族。申请人冉多艳与被申请人刘建党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新G-M9X**号一辆众泰越野车予以手续冻结并扣押,该车由申请人保管;担保人新疆美易家彩钢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新G-Q0X**号一辆丰田越野车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对被申请人财产作出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及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建党名下的新G-M9X**号一辆众泰越野车手续予以冻结并扣押,该车由申请人冉多艳保管,期限一年。二.对担保人新疆美易家彩钢有限公司所有的新G-Q0X**号一辆丰田越野车手续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金桂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建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