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执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申请执行宋照兵、姚继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宋照兵,姚继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执字第1543号申请人:绵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分行负责人:杨武生,行长被执行人:宋照兵,男,汉族,生于1970年2月2日。被执行人:姚继芳,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30日。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302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宋照兵、姚继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宋照兵、姚继芳的银行存款961251.90元(本金849924.28元、利息105178.12元、受理费6149.50元、执行费304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同价值的财产;或提取相同金额的合法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昝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程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