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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民初字第1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祝某与毛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江民初字第1206号原告祝某。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周雄伟,浙江达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祝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以需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祝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祝某负担。审判员  王行云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馨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