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达民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吕二有与闫桂莲、呼拥军、呼二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二有,闫桂莲,呼拥军,呼二仁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达民保字第0034号申请人吕二有,男,195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被申请人闫桂莲,女,1954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被申请人呼拥军,男,198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呼二仁,男,68岁,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同上。申请人吕二有因与被申请人闫桂莲、呼拥军、呼二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闫桂莲、呼拥军、呼二仁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区房屋一处。担保人吕锁以其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吕二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闫桂莲、呼拥军、呼二仁所有的位于乌海市乌达区滨海区房屋一处。二、查封担保人吕锁所有的“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区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从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艳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宿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