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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文焘与薛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焘,薛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齐文焘。被告薛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文焘与被告薛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文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齐文焘已预交),由齐文焘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