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齐文焘与薛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文焘,薛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徐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齐文焘。被告薛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文焘与被告薛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齐文焘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齐文焘已预交),由齐文焘负担。审判员 康晓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蓉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