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郭某某贩卖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汝刑初字第12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6月30日被汝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汝城县看守所。辩护人朱俭华,湖南人和(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公诉刑诉(2015)1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祝文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及其辩护人朱俭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被告人郭某某等人从广东省韶关市购买氯胺酮(俗称“K粉”)后分装成若干小包。2012年9月份的一天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某某在汝城县土桥镇迳口村玩耍时,吸毒人员何某某向被告人郭某某提出购买200元氯胺酮,被告人郭某某遂从身上拿出3包半氯胺酮交给何某某,何某某暂未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证人何某某、欧某某、叶某某、曹某某、朱某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明知氯胺酮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郭某某系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提出被告人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综合本案案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郭某某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郭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判员 罗丽爱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敏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