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行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诉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阜行初字第00024号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界首市新马集街上,组织机构代码00316779-7。法定代表人:董俊杰,该镇镇长。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清河东路539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5985-0。法定代表人:李平,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陈坤,该市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郑虎,安徽金宇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王景营。委托代理人:张庆,安徽法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诉被告阜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界首市新马集镇人民政府负担。审 判 长 陶 善 义代理审判员 杨 柳代理审判员 吕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牛牛(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