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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7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邓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744号罪犯邓志伟。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24日作出(2006)邵中刑一初字第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志伟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被告人邓志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62487元(已付清)。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7月24日作出(2006)湘高法刑一终字第2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4月2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2011年5月17日,2013年8月14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请减刑建议的情况进行了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邓志伟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同意对罪犯邓志伟提请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邓志伟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邓志伟共有奖励分158.3分。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帐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志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监纪,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系严重暴力犯罪,减刑幅度应从严控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志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至2023年10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