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和民一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献龙与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龙,于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644号原告李献龙。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津。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献龙与被告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澄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