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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和民一初字第064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李献龙与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龙,于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和民一初字第0644号原告李献龙。委托代理人王琳,天津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津。本院于2015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献龙与被告于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3196元,减半收取159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文澄代理审判员  赵 凯代理审判员  许亚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