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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18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潘珍强与薛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珍强,薛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1886号申请执行人潘珍强,教师。被执行人薛坤,教师。申请执行人潘珍强与被执行人薛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15年2月26日作出(2015)邳民初字第0250号民事判决:薛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潘珍强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30000元,按年利率2%计算,自2012年11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薛坤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薛坤的工资收入已被另案冻结。通过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银行账户,没有查询到可供执行的存款余额,查询土地、房产、车辆均无被执行人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188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刘 强执行员 汪洪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