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吴某与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2699号原告吴某,青岛海信电器有限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阎斌(一般授权代理),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丁某,汉族武汉美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原告吴某诉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某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终结前,原告吴某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樊 静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记员 任保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