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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民初字第31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5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民初字第3163号原告张某某,男,1984年2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九台市。被告王某某,女,1989年7月17日生,汉族,原住九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连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炎 来源:百度搜索“”